教育部:直属高校基建管理办法新增26项内容

作者: 时间:2017-06-05 点击数:

  “扩大中央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权限,简化中央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近日教育部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7]7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对2012年印发的原《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的修改。
 
  据了解,这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办法》共有58条,新增了哪些内容来落实“放管服”呢?
 
  新增项目备案管理
 
  政府报/网记者注意到,《办法》共有九个章节内容,新增第四章为项目备案管理。
 
  在《办法》总则第三条中,新增“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其中明确了备案制项目为直属高校利用自有资金(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
 
  《办法》规定,在高校向教育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时,须填写《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包括请示文件、决策会议纪要在内的五项材料。
 
  《办法》还对直属高校申请备案项目的要求、教育部受理的注意事项及直属高校办理流程做出规定。另外,直属高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备案意见下达之日起5年之内开工建设,存在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总投资超出备案金额20%的三类情况都应重新备案。
 
  新增共26项内容
 
  记者对比了《办法》与原《办法》,发现除新增第四章的5项内容外,还新增了21项内容。其中特别重视直属高校的内部审计、规范项目监督,也新增了教育部的要求。
 
  新增内容附表如下:
   

章节

                 新增条款

总则

第三条 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直属高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总则

第四条 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及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审批备案建设项目和监督项目实施。

总则

第五条 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报审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报批报备建设项目、筹措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项目。

总则

第六条 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校园规划编制

第七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校园规划编制

第九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校园规划编制

第十条 直属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校园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直属高校校园规划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教育部备案。

校园规划编制

第十三条 属高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可调整一次。

校园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直属高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报教育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及概算。对已列入五年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一)逾期未开工建设的;(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总投资超过批复金额10%的。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建议计划由直属高校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预期情况编制,按时报教育部。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编制:(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二)建设资金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并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三)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四)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或已备案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五)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或备案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属高校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和教育部工作要求编制调整计划,按时报教育部。

建设项目实施

第三十八条 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直属高校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在防范财务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学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应依法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审批或备案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报表,均应报教育部批复。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竣工财务决算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

 

 

 

监督与评价

第五十三条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切实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监督与评价

第五十四条 直属高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

 

 

 

监督与评价

第五十五条 教育部利用直属高校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对基建项目实施,直属高校应当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和数据。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教育部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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