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责任制度
信息来源:  日期:2019-07-09 12:25:39

best365官网登录入口提供基础平台服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由网络中心负责计算机联网和管理管理工作。为规范best365官网登录入口网络管理,保障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学院网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微机严禁联网运行,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城域网及校园网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有害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三)煽动暴力,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诈骗和教唆犯罪的;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励聚众滋事的;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计算机病毒;   

(八)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学院网络中心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

第三条  在网站上发现大量有害信息,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必须立即向学院网络中心报告,并在保留有关上网信息和日志记录的前题下,及时删除有关信息。问题严重、情况紧急时,应关闭交换机或相关服务器。   

第四条  使用校园网必须遵循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连网的计算机上收阅下载传递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或利用网络进行诸如网络聊天、网络游戏、证券交易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网络上信息、资源、软件等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下载、使用、传播、运行任何有破坏性或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纠纷由使用部门(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学院统一配置的网络杀毒软件ESET,进行检查、杀毒。   

第七条  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各子网站要加强出口管理和用户管理。重要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日志记录,时间不少于180天。

第八条  不得盗用他人账号或未经允许而使用不正当手段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上网信息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外发布信息,必须经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后,才可发布(具体操作方法可参考“best365官网登录入口网站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要确定一名行政人员为本单位网络安全责任人,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网络中心做好学校的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网络管理人员应加强责任心,保证现有各种网络设备良好运行,充分发挥效率。保障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条  单位和学校各信息终端用户必须受网络管理员监督管理。整个单位和校园要统一出口、统一用户管理。使用实名制上网帐号,用户帐号只能专人专用,方便日后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与城域网及单位和学校网络相连的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在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雷等方面,采取规范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城域网及校园网站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接入互联网网的计算机必须与本部门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物理隔离。涉密信息不得在上网设备上操作或存储。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   

(一)可向Internet公开的;

(二)可向本城域网公开的;

(三)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

(四)可向本单位公开的;

(五)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允许,非法访问教育城域网及校园网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交换机、路由器及其它相关设备;对教育城域网上所具有的功能、程序、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和增加;  

(二)未经允许,擅自提供与教育无关的网络服务;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与破坏性程序;   

(四)其他危害教育城域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从事其他任何有悖网络管理法规活动者,网络中心将视情节严重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处以警告或停机整顿。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城域网及校园网网络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正时亦同,由信息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信息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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