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st365官网登录入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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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保证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提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学校资助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受理学生资助复议等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以自己所带学生为基础),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自己所带学生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临时困难等三个类别。家庭收入难以全部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为一般困难;家庭收入完全不能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为特别困难(如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中主要劳动成员长期患重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等);家庭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困难的为临时困难。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严格执行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九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随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也可自行在学生处官网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经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在学生处官网下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并交辅导员。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时,评议小组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材料,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具体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困难类别,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当年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三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类别,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院系认定工作组以书面或以实名电话反映,工作组接到材料和电话反映的情况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对院系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复核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和各院系每年 9月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统一的资格审查和认定,建立当年贫困生数据库,作为该学年各项资助评审的主要依据,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生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院系要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有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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