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校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best365官网登录入口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best365官网登录入口学习的各类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对违纪的学生,要做到严格要求与热情帮助相结合;在追究违纪责任时,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对违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包括半年和一年两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内不再违纪的,期满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依据本条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予以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违纪,按本条例应当予以留校察看的,如果察看时间不足,则不予留察,给予记过处分,同时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减轻处分:
(一)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结果扩大,及时、主动、实事求是地承认错误,或主动向受侵害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受侵害方谅解的。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线索,帮助学校及时、准确查清事实真相的。
(三)有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核实的。
(四)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六条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并对违纪事实有深刻认识的,可以免除纪律处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较差或对所犯错误拒不认错的;
(二)采取订立攻守同盟、串供和其他非正当手段逃避所犯错误和纪律处分的;
(三)阻止证人作证、采取其他手段阻碍调查或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故意隐瞒违纪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五)连续违纪或在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的;
(六)共同违纪的;
(七)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第八条 共同违纪的,按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作用给予相应的处分。有组织、有领导的共同违纪,起主要作用者,承担共同违纪的全部责任;其他成员按其所起作用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进入学生档案,不予撤销。
第二章 违纪与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建立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的,视其情节、性质,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含缓刑)、无期徒刑者、死刑者,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但被免除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刑事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侵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党的民族政策,蓄意挑起事端,引发民族矛盾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从事违纪、违法行为者,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收集、制作、复制、传播反动或淫秽内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传播有害信息或虚假信息,影响稳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恶意攻击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通过网络、手机等途径侮辱他人、诽谤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五)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牟取非法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六)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者,被司法机关追究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处理,未被司法追究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组织开展违反或超越其《章程》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社团负责人和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对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未履行必须的法律程序,擅自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构成刑事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处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除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中持刀、动刀者一律开除学籍。
(二)两人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双方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采用罚跪、煽耳光、辱骂等方式侮辱、摧残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的处分。
(四)聚众群殴,后果较轻的,给予为首者、主要参与者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其余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为首者、主要参与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其余参与者记过(含)以上处分。
(五)双方发生摩擦、纠纷后,借“评理”、“讲清楚”为由,酿成打架斗殴态势,给予为首者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若酿成打架斗殴事件,给予为首者开除学籍处分,其余参与者按本条第三款加重处分。
(六)指使、授意、邀约校外人员来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七)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后以“私了”名义索要财物等,给予为首者开除学籍处分,其余参与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打架斗殴中,为他人提供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及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酗酒并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屡教不改或聚众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酒后肇事、打架斗殴者,比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持有、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物,构成刑事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处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下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00元—500元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记过处分。
(三)偷窃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诈骗公私财物,除追缴赃款、赃物外,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物,除赔偿全部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六)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属于盗窃未遂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
(七)团伙盗窃、诈骗为首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为盗窃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赃、销赃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冒领、骗取他人钱物的,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按照偷窃同等价值的行为依据相关款项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室、公寓、食堂、会场、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敲打、哄抢、摔砸、焚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重大伤害、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撕毁公告、墙报、标语,或在公寓、教学楼等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张贴者,以及未经许可在校内或其他公共场所散发传单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内私自调换、占用、转让寝室床位、或者私自在公寓内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等,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公寓内饲养宠物、或在公寓楼道内倒水、倒垃圾,或随意从教室、公寓等向外泼水、扔垃圾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五)擅自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明令禁止的凶器、以及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带入学生宿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凡在休息时间喧哗打闹、吹奏乐器或开展其他娱乐和体育活动,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擅自在学生公寓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他人留宿异性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除限期搬回学校外,给予警告处分;经劝阻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私拉乱接电线、使用违规电器、燃点蜡烛者,除没收相关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无故不假晚归和不假外宿者,参照《best365官网登录入口学生晚归及夜不归宿的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十一)擅自翻越围墙、大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二)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四)男女学生交往中行为不当、有损社会公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有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到歌舞厅、酒吧、夜总会或其他场所参与不健康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七)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八)殴打教职员工或者以各种形式侮辱教职员工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九)故意毁坏图书、期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考试舞弊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据学校《考风建设及考试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试卷上书写不文明语言或者进行非法宣传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各项活动(包括劳动、早操、早晚自习、会议和集体活动等)的以旷课论(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了免听课手续的学生除外)。旷课学生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或连续不假出走2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或连续不假出走3-4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或连续不假出走5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或连续不假出走6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或连续不假出走10天,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在计算不假出走天数时,节假日除外。
第三十条 在毕业实习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按照《学生毕业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受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取消自处分日期起一年内的一切评奖和评优资格。
(二)当年已评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者,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学校保卫安全纪律,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所在院系和相关部门协助调查;
(二)学生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查证,教务处负责核查。院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三)实习学生违反实习纪律,由就业(创业)实习指导中心负责查证,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送学生处审核并批准。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送学生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四)跨院系学生违纪案件,由学生处牵头处理。
(五)教务处负责对考试违纪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处分结果送学生处备案。
(六)就业(创业)实习指导中心负责对违反毕业实习管理规定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结果送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案件发生三天内,由所在院系和相关部门按管辖权限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责令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提出处分意见。
(二)相关部门按违纪处分审批权限,作出处分决定。
(三)院系告知违纪学生处分意见,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校发文公布对违纪学生的处分。
(五)处分决定书进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确有违纪行为,人证、物证确凿,事实清楚,本人拒不承认的,学校可依据事实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的送达分为直接送达和间接送达。当面送交给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视为直接送达;若无法找到违纪学生本人和其代理人,可将处分决定书邮寄给学生家长,视为邮寄送达。处分文件的送达,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
第三十八条 违纪处分决定送交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和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就业(创业)实习指导中心主任、保卫处长、各院系党总支书记、学生会主席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四十四条 违纪案件中的被侵权者,对违纪学生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生处反映,学生处在七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7月20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