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指示要求,探索建立我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行权用权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四川省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综合我省近年来开展市县两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掌握了解的有关情况,在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容易出现问题的风险点进行全面汇总分析基础上,制定本清单。
一、贯彻执行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到位
1. 未按照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及省委“三大发展战略”相关要求,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未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政府重大经济政策及决策部署。
2. 落实宏观经济政策不到位。未及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或执行有偏差,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扶持新兴产业、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力,未取得实效。
3. 未全面完成经济发展目标和上级下达的经济考核指标,甚至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弄虚作假。
4. 推进脱贫攻坚和改善民生工作不到位。未按要求完成上级下达的十项民生工程等重点考核目标任务;脱贫攻坚工作推进不力,政策执行有偏差;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缓慢,虚报棚户区改造任务;养老事业推进力度不够,养老床位及养老院未按期投入使用。
5.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未严格执行“党政同责”相关要求,履行生态环保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全面完成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考核目标任务;重大生态环保项目设施建设推进不力,实际运转效率不高,生态环保资金使用不及时;所在地区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发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
6. 重点项目推进缓慢。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缺乏科学论证;未批占用耕地,资金等要素保障不到位;未及时有效解决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项目建设进度未达到预期。
二、重大经济决策不规范
7. 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不健全。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程序缺失或不符合上级要求;“三重一大”决策未明确具体标准;党委与政府议事规则之间界限不清晰、不衔接;议事决策制度内容不实不细;决策程序不具体,操作性不强。
8. 决策规则执行不严格。未严格遵守议事决策规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不严;对实际情况掌握不够、对关键问题把握不准,调查不够深入,决策前期论证不充分,盲目主观决策;以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代替集体决策,甚至越权决策。
9. 违反政策法规决策。依法履职、规范行权意识不强,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和财政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决策,搞随意变通或明知故犯。
10. 决策全程留痕不规范。未实行决策全程记录;记录不细,未反映或完整准确反映参会人员发言内容和表决情况;事后整理或随意更改会议记录,未反映会议决策真实情况;记录本使用不规范,使用活页式、可拆卸记录本;未妥善保管会议决策记录本或造成遗失。
三、政策法规执行不够严格
11. 城乡规划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强制性专项规划未编制或修订不及时;突破红线、违规批准占用绿地耕地,擅自调整规划设计条件,擅自批准增加商业开发楼盘容积率,未依法处理处罚开发商未批先建或违法超建等行为。
12. 土地管理政策执行不严。落实耕地林地保护政策不力,未完成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目标任务,未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林地等行为;以少批多征、未批先征、边批边征、以租代征等方式,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不规范,虚增耕地指标;违规确定供地方式,通过量身定做竞争条件、先征后返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实施虚假招拍挂;未按规定程序变更土地用途,粗放利用土地,或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不力;未按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国有平台公司违规以合作开发低价倒卖或变相转让国有土地,涉嫌利益输送。
13. 工程项目管理问题突出。制定出台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招商招建、比选等方式规避招标,甚至直接指定承包单位;未严格遵守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程序,未批先建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项目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施工单位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不按设计施工虚增工程量,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
14. 政府采购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推进实施不规范。
15. 资产管理政策落实不到位。违规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体制机制不顺,违规购置或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或流失。
16. 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存在越权设置或超限设置机构的现象;新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存在越权调整、超总额分配和不按类别使用编制,以及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等“三超两乱”现象。
17. 财政管理不规范。贯彻执行预算法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不严,未按规定及时征收或缴纳财政收入,未按规定管理专项资金;虚增财政收入或虚列财政支出;存在无预算支出挂账等问题,且金额大、增长快,预算脱离人大监督;违规向民营企业或个人出借财政资金。
18. 违法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在2015年债务锁定后,仍以高息集资、违规出具担保函、违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抵押,或以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名义担保,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公园、医院等公益性资产作抵押等方式违规新增政府债务;未按上级要求及时清理收回违规出具的担保函;未按规定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未及时有效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任期内政府负债大幅度增长,负债率高,偿还能力逐年减弱。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不力
19.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疏于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责任不够,落实“一岗双责”要求不严;对所在地区党员领导干部管理针对性不强,纪律执行不严,未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20. 未严格落实廉洁从政有关纪律要求。住房或办公用房超标;违规出国(境);违规发放奖金、工资、补贴;违规兼职取酬或违规经商办企业;“三公经费”管理不严,违规报销费用;履职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贪污受贿。
21. 对下属地方或单位监管不力。对下属地方或单位、国有企业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等经济活动管理监督不严;下属地方或单位存在违规发放奖金、工资、补贴,私设“小金库”等突出问题,未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铺张浪费现象突出;所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混乱,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违规购置或处置国有资产、不按规定采购物资或服务、对外投资论证不充分等问题,决策、经营、投资和管理存在较大风险。
22. 对巡视巡察反馈和审计发现问题重视不够,整改落实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