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负面清单”制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 时间:2021-03-03 点击数: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精神,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制定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全面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办〔20206号)要求,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充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更好发挥科技支撑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成都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负面清单”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 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制定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2.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全面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办〔20206号)

3.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制〔20192号)

三、主要内容及创新

《办法》包括总则、实施内容、科研项目经费“负面清单”和附则等四部分,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赋予科研单位、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自主支配权,在项目经费总预算不变、经费支出不违背负面清单的前提下,经费支出不设科目比例限制,可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自主决定项目经费支出。

(二)遵循以结果为导向、放管服结合、履行法人责任、强化绩效管理原则。

(三)办法适用于由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软科学类研究项目、科技人才类项目和前沿技术探索类项目。

(四)实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

(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绩效,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六)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合同书约定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七)赋予项目负责人经费支配权。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并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对项目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支出据实开支报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把关,确保经费支出合规合理。

(八)强化项目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将科研项目绩效目标纳入科研项目合同书,把项目合同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期满后,在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开展财务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结题/成果报告和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科研人员监督。

(九)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即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禁止性开支。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

3.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4.不得列支基建费。

5.不得擅自调整外拨项目资金。

6.不得编报虚假预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项目资金。

7.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由项目单位据实编制,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8.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9.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10.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专项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解读机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金融处(财务处)

人:吴勇

联系电话:6188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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