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21〕8 号)

作者: 时间:2021-06-30 点击数: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川府发〔2021〕8 号

各市( 州) 、县( 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 年6 月22 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决策部署,营造一流创新生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重大基础研究创新平台加快落地建设。对国家实验室( 基地) 和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采取“ 一事一议” 的方式予以支持。将天府实验室、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纳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开通用地手续“ 绿色通道” ,全额保障用地指标。省级财政对天府实验室建设、运行给予定额补助,建设投资以所在市为主,省上重点予以政策支持。建立省市县三级共同投入机制,省级财政对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支持,对中国科学院在川建设的国家科教基础设施按项目投资额的10% 予以支持。对重组后进入国家队行列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000 万元资金支持。

二、加大对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支持力度。对获批国家产业( 技术) 创新中心的,按国家资金支持标准给予1:1 配套资金。对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给予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30% 、最高2 亿元的资金支持。对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0 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支持开展创新能力项目建设,每个项目按总投资额的20% 、最高给予1000 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设立跨高校院所的省级中试研发平台。支持现有中试研发机构升级改造,建立跨高校院所的省级新型中试研发平台,赋予其中试项目立项权、技术路线制定权、攻关任务分解权、承担单位决定权、资金分配权,探索“ 先中试、后孵化” 模式。中试研发资金由政府支持、企业参与、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分担。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以成本价优先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对新建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平台,省级财政按总投资额的30% 、最高给予5000 万元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安排8 亿元,对中央在川和省内各类研发机构在川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对省级中试研发平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引导激励。

四、鼓励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联合体。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规定享受科研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对评估为优秀的最高给予500 万元的后补助支持。支持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对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产业链上下游联合攻关,并取得重大突破、实现成果行业共享的创新联合体,最高给予500 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五、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安排5. 5 亿元,每年支持基础研究项目2000 个以上,推动实施一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对企业从事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按不超过研发支出40% 、最高200 万元给予后补助支持。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制,对揭榜项目最高给予1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建立科技研发风险资金池,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风险分担。

六、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中央在川和省属高校、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非资产化管理试点,试点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推动职务科技成果退出或部分退出国有资产管理清单,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的减值及破产清算,区别于有形资产形成的国有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支持科研事业单位按约定方式与成果完成人、技术转移机构共享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一批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单位按市场化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赋予其项目选择权和资金使用权。

七、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对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新备案入库的瞪羚企业给予50 万元至100 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创客中国” 全国总决赛奖项的企业,给予后补助支持。对国有企业实施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引进创新型领军人才、建立境内外研发中心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视同考核利润。对成绩突出的科技创新企业和企业家,省政府予以表扬。鼓励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给予支持,对市场化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给予引导激励。

八、大力聚集高端紧缺人才。“ 天府峨眉计划” “ 天府青城计划” 分别增加50 个名额,增设国防科技领域人才专项,对国家实验室、天府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和国防科技领域等重点用人单位给予人才计划配额。建立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和国防科技重大工程型号总师直接认定机制。设立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每个项目给予40 万元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标准提高至每人16万元。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扩大到100 项,每项最高给予20万元资助。

九、支持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 天府峨眉计划” 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申报范围拓展至高校院所,增加10 个创新团队名额。“ 天府青城计划” 增设创新团队项目,遴选支持10 个创新团队。省级财政给予每个入选团队200 万元至500 万元资助,团队所在市县和依托单位给予相应支持。采取“ 一事一议” 的方式,解决创新团队的科研立项、经费支持和团队核心成员的职务职称、薪酬待遇、服务保障等事项。科研事业单位将与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租赁使用,可视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所获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计提各项基金后可作为横向科研项目收入,用于激励科技创新团队和科研人员,并由主管部门专项核增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十、激发引才用才活力。在川单位每培养或新增全职引进一名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分别给予5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深化拓展省校( 院、企) 战略合作,支持高校院所、企业联合引才用才、培养研究生,在机构编制、人才项目、招生指标等方面予以倾斜。完善科研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绩效工资水平核定动态调整机制,开设优秀青年人才职称评审“ 绿色通道” ;探索实行省属高校人员控制总量管理,省级人才专项事业编制数增加到2000个。支持事业编制科研人员5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参与各类创新平台建设,期满后自主选择去留。探索将技术经纪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作为职称( 职务) 评聘、岗位聘用的重要业绩。允许科研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 技术股+现金股” 形式持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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