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函〔2016〕55号
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单位:
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公正和公平,创建有序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学籍学历管理,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现将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学生应按原培养计划完成学业
如因身体原因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按原培养计划完成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降层次等。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
(2)毕业年级的;
(3)应予退学的;
(4)无正当理由的。
省内学校间的学生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专业
学生应当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必要转专业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在确保学生能完成新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准予审核并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再报教育厅审批。
(1)各学校要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校内转专业的具体规定、操作流程和违规处理办法。
(2)学生由艺体类专业转入非艺体类专业,其招生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学校当年非艺体类专业的录取分数,由非艺体类专业转入艺体类专业,必须经学校进行相应的专业加试。
(3)毕业年级的学生、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均不予转专业。
(4)不允许二次转专业。
在办理转专业过程中,各学校必须严格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违规办理学生转专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学校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调整学习形式
调整学习形式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原则上不得由非脱产形式调整为脱产学习形式。
五、降层次
“高起本”学生原则上不予降层次,如确有特殊困难需降层次的,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厅审核确认。
六、修改学制
因专业调整等导致学制变化的,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厅审核确认,并提供新专业当年招生简章。
七、其他学籍信息修改
(1)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应对新生的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开展复查,杜绝冒名顶替;学校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新生进行学籍注册,并通知学生注册学信档案帐号,开展新生学籍注册信息自查,发现注册信息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学籍管理部门反映,及时更正;及时开展专升本新生前置学历清查工作,对不具备专升本前置学历的新生,及时清退。
(2)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参照《四川省高等教育在校生基本信息修改确认暂行办法》的要求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我厅就业指导中心确认。
(3)在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毕业班学生认真核对个人学历注册信息,并由学生本人确认、签字,以确保最终学历注册信息的准确性。对未经本人核对确认就予以注册的学历信息,如产生信息勘误问题,原则上不予受理。毕业生学历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按《关于学信平台学历勘误功能的重要通知》(川教学生函〔2014〕1号)相关规定进行勘误。
(4)休学、复学、跳级、留级、降级、退学等学籍变动事项应及时在线标注。
八、学籍变动办理时间
省教育厅于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受理学校学籍信息修改等事项,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在校生基本信息变更、学历勘误、专升本前置学历复查等由我厅就业指导中心受理的业务,不受此时限限制。
九、工作要求
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单位要结合本通知精神,抓紧修改完善本单位学籍学历管理规定,加大遗留问题的清理解决力度。要充分发挥现代技术手段在日常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把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重心由事后补救前移到事前监管。同时,要切实加强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教育,尤其要做好因岗位调整的衔接工作,确保本单位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连贯有序。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教育厅学生处负责解释。
四川省教育厅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