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川教〔2015〕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根据国家、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简称试点项目)是根据教育厅《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2014-2020年)》(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总体安排,由试点单位自主申报,经教育厅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简称“教育厅综改小组”)审议批准,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教育改革实践。
第三条 试点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共同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在教育厅综改小组统一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教育厅综改办”,设在省教育厅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处)负责统筹、督查,教育厅相关责任处室(单位)负责试点项目的指导和评估,试点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
第四条 试点单位必须制定科学可行的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改革目标,落实职责分工,完善推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接受监督检查,规范使用资金;总结改革经验,及时报送成果,按计划完成试点任务。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申报范围。试点项目应主要围绕《指导意见》所列五个方面20项教育改革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申报试点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发展条件和改革基础;
(二)具备一定的保障能力,能保证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
(三)能有计划、有步骤、按要求完成试点任务;
(四)改革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改革方案与具体措施可行,能解决一些现实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五)申报项目的有关材料客观真实,对改革过程的风险和改革的预期有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六)具备较好的财务管理能力,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有科学规范的管理程序,有较好的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的基础。
第七条 申报和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指导意见》,结合全省教育综合改革年度工作重点,积极向教育厅综改办申报;
(二)教育厅综改办集中受理各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及材料,并按照责任分工及时将申报项目及材料分送教育厅相关处室(单位);
(三)教育厅相关处室(单位)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论证、指导、审核,并填写推荐性审核意见;
(四)教育厅综改办对推荐申报的项目及材料进行统筹审查,并提交教育厅综改小组审议、批准;
(五)经批准立项备案的试点项目,以四川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教育厅综改办承担日常工作)名义发文公布并启动实施。
第八条 项目变更。试点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目标任务、改革内容、试点单位。确需适当调整的,由试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教育厅综改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教育厅相关责任处室(单位)要对负责的试点项目进行跟踪、调研指导与评估,及时掌握试点项目进展情况及实践动态,及时指导解决出现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条 建立项目督查制度。自立项发文之日起,每年对试点项目进行一次督查调研。督查调研工作由教育厅责任处室(单位)牵头,教育厅综改办配合进行。督查内容包括: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改革措施是否落实;保障是否到位、进展是否顺利;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否进行研究和讨论;对改革实践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是否予以总结;改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督查调研中凡发现试点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况做出停止试点的决定:
(一)未启动和开展改革试点的;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试点单位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改革任务条件或能力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目标任务、改革内容、试点单位的;
(四)试点项目风险过大,或已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五)试点项目由于各种原因已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试点的。
从2015年起,教育厅综改办每年9月组织一次立项申报,新增一批意愿强、基础好、可预期的项目,形成能进能出的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试点单位按照教育厅《关于建立教育综合改革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要求,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工作;各试点单位负责同志负责报送内容的审定。
第十三条 各试点单位每年6月底前上报试点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推进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等。每年12月底前上报试点项目年度成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试点项目解决的核心问题、在教育实践创新及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果、项目试点取得的教育效益和社会影响等。
第十四条 教育厅对各地各单位的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纳入全年教育综合改革目标考核。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必须根据项目推进需要,在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确保改革试点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试点项目。项目资金通过基础资金和绩效资金安排下达。基础资金按照“满足必需、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当年试点项目实际情况分配下达;绩效资金依据试点项目推进情况、试点工作成效、督查调研结果、日常信息报送等情况考核分配。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将停拨或减拨资金。
第十七条 试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试点单位承担管理主体责任;试点单位负责人按财务管理规定和程序开支使用,对资金使用直接负责。资金开支范围仅限于与试点项目相关的会议费、资料费、咨询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和补贴以及其他奖励支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并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教育厅在项目试点周期结束后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坚持严肃认真、科学求实的原则,对试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务求使考核工作达到“真实、科学、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 根据试点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预期目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主要包括:试点项目的推进情况评价(主要包括教育改革与实践、创新体制机制、执行情况等内容);试点项目的管理情况评价(主要包括组织方式、协调管理、资金使用等内容);试点项目的改革成效评价(主要包括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效益及项目产生的效益、成果应用前景、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试点单位应积极做好试点成果的宣传工作。教育厅积极宣传和推广改革力度大、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改革试点经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