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函〔2013〕755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3年高等学校省级实验
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本科院校: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质量工程”的意见》(川教〔2011〕14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按照“分类指导、拾遗补缺”的原则,本次申报范围主要面向目前已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尚未覆盖的学科领域及部分基础条件较好、尚未建设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新建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重点是受益面大、影响面宽、基础性强、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教学中心,以及全省重点产业领域和紧缺人才培养急需、行业和区域特色鲜明、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领域建设成效显著、能有效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身心素质的实验教学中心。
二、申报条件
本次申报的实验教学中心,必须是学校重点建设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在实验室设置和管理体制方面能反映和体现高校实验室建设与改革的发展方向,在实验室建设理念、整体条件、实验教学改革、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和制度建设中体现示范性。基本条件包括:
(1)实验教学中心必须是学校正式建制,隶属学校或院(系)管理,具有教学、科研和服务(开发)相结合的功能,从事实验教学为主的、相对独立的教学实体。
(2)实验教学中心应有科学的发展规划和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承担了全校(院)相关学科专业的实验教学任务。
(3)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副主任应由学校任命或聘任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担任。有一批结构合理的专、兼职实验技术队伍和管理队伍。
(4)实验教学中心有符合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设施、设备及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的条件和空间。
(5)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设施,设备完善。
三、申报名额
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校限报一项。
四、申报评审程序
1.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实验教学中心,由所在高校以正式公函形式提出申请,参照《四川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试行)》(附件1),填写《四川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3)。
2.教育厅将根据各高校所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以集中评议、学校答辩、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3.凡通过专家评审的实验教学中心,教育厅将行文确认为“省级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
五、材料报送要求
1.请相关高校将正式公函、《申请书》(一式三份)、《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4,一式一份)寄(送)至我处,《申请书》及《联系人信息表》电子稿发至指定邮箱。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22日,逾期不予受理。
2.提交的材料必须反映真实情况,如材料和数据虚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联系人:宋亚兰高波 联系电话:028-86142205、86110643、86110894(传真)
通信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6号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邮政编码:610041 电子信箱:
附件:
四川省教育厅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