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高校依法治校的本质特征
作者:光明日报 时间:2019-01-25 点击数:
坚持党对高校工作的全面领导,是新时代高校依法治校的本质要求。高校承担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任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推动实现教育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依法治校的政治保证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基础上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的高校是党领导下的高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是推进依法治校的政治保证。
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是高校治理历史经验的总结。从新中国建立一直到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经历过不同的阶段和方式,高等学校治理也随之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高等学校领导体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形式。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要求。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唯有强化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的全面领导,才能切实保障高校使命的有效实现,才能凸显党在高校的核心地位,体现新时代党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建设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强调,牢牢掌握党对高校的领导权。2018年9月召开的全国教育大会,突出强调了加强党的领导对于做好教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对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推进依法治校的法治要求
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这是党的全面领导在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无论是党内法规,还是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乃至宪法、法律都以法的形式确认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
党中央多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党对高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后,中共中央先后颁布了《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都明确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强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规定,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国家以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明确强调党的领导。比如,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此外,教育部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也明确了党的领导在依法治校中的极端重要作用。
依法治校是贯彻依宪治国重要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依法治校要求学校内部要通过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细化、具体化有关法律法规,把党对高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到细处、落到实处。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高等学校的根本制度。《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这是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提出的,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首要在于坚持党对高校工作的全面领导。高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照党章等党内法规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履行管理学校事务的各项职责,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在于处理好三对“关系”。一是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二是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关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为此,党委书记要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同时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三是学校党委与学术组织建设之间的关系。学校党委要发扬民主,换位思考,充分听取各类专家教授的意见建议,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广大教师的智慧力量;加强学术组织的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作者:曲玉梁,系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统战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