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知识问答

作者: 时间:2020-05-15 点击数:

•什么是档案、档案价值?

答: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价值是指档案对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


•档案业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答:档案业务工作内容有六环节之说和八环节之说。六环节之说档案业务工作内容可分为: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提供利用。其中前五环节为基础工作,后一环节为提供利用的工作。档案业务工作的划分不是绝对的,随着档案工作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检索和编研成为独立的工作内容,把它们加上去,六个环节就变成八个环节。


•什么是“兰台”?今天,“兰台”是指什么?

答:“兰台”是汉代中央档案典籍库,位于宫中,隶属于御史府,由御史中丞主管,置兰台史令。今天,“兰台”成为档案和档案机构的代称。


•我国现存最早的档案文字材料是什么?

答:我国现存最早的档案文字材料是甲骨档案。甲骨档案是以龟甲和兽骨为材料形成的古代档案,商代甲骨档案是我国现存最早的系统的官府文书。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档案文件汇编是什么?由谁汇编?

答: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档案文件的汇编是《尚书》,由孔子整理汇编。


•我党第一个档案工作机构是什么?

答:中央秘书处下设的文件保管处。


•新中国成立后关于文书和档案工作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是什么?

答:1951年9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实施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什么是档案利用、开放、公布、咨询服务?

答:档案利用是指利用者以阅览、复制、摘录等方式使用档案的活动。档案开放是指档案馆将达到一定期限、无需控制使用的档案向社会公开提供利用的活动。档案公布是指将档案或档案的特定内容通过某种形式首次公布于众。档案咨询服务是指档案馆、档案室答复询问、指导和帮助利用的活动。


•什么是密级、降密、解密?

答:密级是指档案文件保密程度的等级。降密是指降低档案文件的原有保密等级。解密是指解除已失去保密价值档案文件的保密限制。


•什么是人事档案?

答: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是记载个人成长、思想发展的历史,是记载个人履历、自传、鉴定(考评)、政治历史、入党入团、奖励、处分、任免、工资等方面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概括展现个人家庭情况、专业情况、自然情况等个人全貌。总之,人事档案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是个人信息的储存库。

高校学生档案则是国家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及各种社会实践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大学生就业及其今后各单位选拔、任用、考核的主要依据。


•《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什么?

答:《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何规定的?

答:《档案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档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责令赔偿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档案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档案或者其复印件。


•《档案法》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何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答:《档案法》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对(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档案法》是怎样规定公民保护档案的义务的?

答:《档案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第十六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国家所有的档案能够进行买卖吗?

答:《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因此,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能进行买卖。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哪些情况下,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答:《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1)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2)为了进行国际文化交流;(3)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4)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5)为了推广科技成果的需要;(6)为了国家利益的其他需要。


•依据《档案法》规定,公民能向社会公布属于个人的档案吗?

答:依据《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档案丢失怎么办

答:档案丢失需进行补档,也就是说,持有者需回到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及原工作单位,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因为档案未归档会影响到入党、升学等,影响自己评定职称、考研政审、劳动保险及日后的离退休手续办理,也会影响到自己出国留学。如果有考公务员的意向,档案必须保管好。


•个人能否保管人事档案?

答:《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 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 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因此,提供保管档案的服务的机构各地人才市场、各区、县人才市场及街道办等。按照我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执行、归口管理的公共信息,个人不得截留和销毁。

因此,学校如将毕业生人事档案交给本人转递的,毕业生应尽快交给单位或户籍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避免滞留个人手中。


•不及时托管档案带来的影响

答:毕业生到工作单位报到后,应向人事部门查询自己的人事档案是否已及时转达。如果较长时间仍未转达,应立即与学校联系,问清寄出人事档案的机要号,以便查询人事档案的下落,避免因长时间延误而造成的人事档案遗失。如果发生人事档案误投、漏寄或者遗失,将可能影响相关手续的办理,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就业、工龄认定、职称评审、出国(境)政审、转正定级、开具婚姻生育证明等。


•毕业生如何申请档案留校

答:原则上学校不予保留毕业生户档关系,但会根据每年毕业生的实际签约情况予以调整。毕业生在离校前仍未签署三方协议或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填写一份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系)初审,加盖公章,再由学院(系)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核,申请户档保留学校。

户档保留在校的未就业毕业生,学校能为其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有关户籍问题的咨询。

(2)为未就业毕业生开具与就业有关的身份、户口等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证明,但不为其提供补办身份证、考研、出国、婚育等与就业无直接关联的证明。

(3)毕业生在保留户口期间落实就业的,在手续齐全(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为未就业毕业生保留户口时间不超过两年,两年后将通知毕业生回校办理户口迁移,将其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


•考研、保研毕业生档案如何调转?

答:考研、保研毕业生调档函的接收单位应填写自己所在学院(系)的就业工作部门,待对方院校将调档函寄到学院(系)就业工作部门,由学院(系)填写毕业生的政审材料后,及时通知毕业生本人将调档函交到学校管理学生档案的部门,再由管理学生档案的部门将毕业生档案转寄到对方院校。


•为什么有的档案寄出后又被退回?

答:毕业生可与其所在的高校档案管理部门联系,查询档案的寄出时间和邮寄地点。

有的档案寄出后又被退回,有以下几种原因:

(1)档案接收地址填写错误。

(2)档案接收地址不全或不清。

(3)档案寄到后本人离职,导致单位拒收。

(4)档案接收单位已倒闭或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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