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文件精神,科学规划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在学校自愿申请基础上,根据各地方合格评估计划,我部确定了《“十二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11〕2号)文件要求,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认真指导学校开展评建工作。
参加合格评估学校要充分认识评估的重要意义,依据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及相关要求,有计划地开展自评活动,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建立并完善校内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十二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