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我局在全面总结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工作的基础上,会同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11) 2号)中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认真研究,同时征求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高校意见,形成了《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现将《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印发你们。请按照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有关文件要求,指导学校开展自我评估,做好评建工作,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
2018年1月24日